警惕寻宝的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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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se2007/07/0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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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警惕假借寻宝为由的鬼子

(以下报道转自国家测绘局官方网站)



关于近期涉外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国测法字[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涉外测绘活动的不断增多,一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非法测绘事件呈多发态势。这些非法测绘事件多以生态环境考察、探险、旅游、考古等形式进行,手段十分隐蔽,测绘数据相当精确,对国家安全构成了隐患。对此,全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外测绘活动的监管,加大对涉外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今年3月份以来,新疆、上海、江西、贵州等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了多起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日本公民相马秀广等人在新疆非法测绘案

2007年3月,日本公民相马秀广等人在新疆艾比湖区域开展生态环境演变考察活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手持GPS接收机在该区域非法采集地理坐标信息,并将其标注在携带的外文版我国区域地形图上。相马秀广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新疆区测绘局于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马秀广等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测绘行为、没收测绘工具及测绘成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携带的外文版我国区域地形图由国家安全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二、日本爱信艾达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在沪非法测绘案

2007年3月,日本爱信艾达株式会社驻北京代表处职员神道大,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各主要道路进行导航软件测试活动。该代表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规定。上海市测管办于4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代表处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测绘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日本公民佐藤正光等人在赣非法测绘案

2007年3月,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则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考古研究名义,在江西南丰、鹰潭、上饶、铅山等地擅自实施测绘活动,所采集的部分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点涉及重要军事设施和交通枢纽。佐藤正光、水上和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规定,江西省铅山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佐藤正光等人作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以上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三省(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严密,处理及时,措施得力,方法妥当,使涉案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涉外测绘违法案件手段隐蔽,技术先进,查处工作需要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协调配合,政策性要求高,查处难度大,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安全和利益高度,认真贯彻《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水平;尽快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考察、探险、旅游、考古等合作领域中有关涉外测绘活动的监管,加大对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做好案情通报工作,及时将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披露案情时,要事先于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9 22:11:46编辑过]
艳阳天2007/07/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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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有点小题大做。

第一个案例,那个人是进行湖底沉积物的取样(湖底沉积物取样是研究气候变迁的一个重要途径),然后用GPS mark下了取样点的坐标,从新闻报道中看到,他使用的也就是普通的民用GPS。

第二个案例,测试导航软件,就是在路上跑一下。

我不是说他们没有违法,他们在中国活动确实应该遵守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办法也太过严格,跟不上科技发展了,其实与国家安全沾不上边。如按第一个案例
的情况,我们在野外远足,用GPS标记下一个点,那么也可能算违法测绘了。按第二个案例的情况,现在很多人都自己制作供汽车导航的GPS地图,做好以后上
路去实测一下,也可能是违法了。虽然现在的案例是针对外国人,但什么时候想把同样的罪名给本国人,也是很容易的事情。
mouse2007/07/17 15:4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mouse2007/07/17 15:45
4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mouse2007/07/1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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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艳阳天在2007-7-15 17:22:00的发言:
我感觉有点小题大做。

第一个案例,那个人是进行湖底沉积物的取样(湖底沉积物取样是研究气候变迁的一个重要途径),然后用GPS mark下了取样点的坐标,从新闻报道中看到,他使用的也就是普通的民用GPS。

第二个案例,测试导航软件,就是在路上跑一下。

我不是说他们没有违法,他们在中国活动确实应该遵守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办法也太过严格,跟不上科技发展了,其实与国家安全沾不上边。如按第一个案例
的情况,我们在野外远足,用GPS标记下一个点,那么也可能算违法测绘了。按第二个案例的情况,现在很多人都自己制作供汽车导航的GPS地图,做好以后上
路去实测一下,也可能是违法了。虽然现在的案例是针对外国人,但什么时候想把同样的罪名给本国人,也是很容易的事情。

这里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因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所以案件都是三月份的了。
艳阳天2007/07/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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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这是针对外国人的。
以前在geocaching.com论坛,就有外国人说,在中国大陆使用GPS是很危险的,我当时还回复他说没有这回事。
但现在看来,不算夸张。“使用手持GPS接收机在该区域非法采集地理坐标信息”,按这种说法,使用GPS就可能是违法了,至于是否会抓你,只是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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